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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方法及相关程序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王伟栋律师,厦门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证据保全的方法及相关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及相关程序


  为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测、制作笔录等多种方法供法院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种措施的具体要求依法实施证据保全。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实施以上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种类选择与其保全目的相适应的保全措施。例如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及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  2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到场的问题。为了使证据保全具有公正性与透明性,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做好保全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


  我国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所以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但是,具体哪些公民可以担任或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第一,其他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欲为诉讼代理人,就要与被代理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和接受委托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且,如果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就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自然就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二,其他公民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设立诉讼代理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代理人不能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允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做法,便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比如正在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等,就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且,某些与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有着特别关系的人也不应当作为诉讼代理人。一是为了保障诉讼过程的公正;二是为了保障律师代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因为实践中,那些与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有着特别关系的人依仗这种特殊关系大肆招揽案源,而且收费可能会低于律师的收费,因此严重破坏了律师代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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