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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7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王伟栋律师,厦门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民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一些事情的时候,此时往往需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让被委托人帮助自己处理相关事情。但是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有可能产生风险的,那到底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委托事项范围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


  防范措施:当事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方面


  法律风险:当事人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没有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只能垫付该费用,增加受托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偿还该费用的风险;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若没有充分证据,委托人可能不承认不支付该费用及利息。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出具收据。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支出,受托人应当保留这些费用支出的凭证,最终确定预付费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若预付费用超过实际费用,多余的费用应当返还委托人;若预付费用少于实际费用,受托人应当垫付必要费用,最后由委托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委托指示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不按照或者不清楚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委托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不经委托人同意的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的指示;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注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注意保留证明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证据、论证处理委托事务的合理性、事后及时报告委托人等。


  4、转委托方面


  法律风险: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外,不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经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选人第三人失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明确甚至错误,委托人应当承担。


  防范措施:转委托需要委托人同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紧急情况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注意保留情况紧急的证据;经委托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时,一定注意选择合适的第三人并且明确委托事务的指示。


  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6、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方面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的规定,而要承担。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


  7、解除委托合同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方面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法律地位方面、社会保障方面、救济方式方面以及适用法律方面,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两者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要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


  2、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


  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过错。


  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


  5、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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