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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怎样算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添加时间:2022年7月8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王伟栋律师,厦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伟栋律师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社会生活中,不少人迫于隐私被曝光、亲人可能受到伤害、被恐吓殴打等因素,不得不违心签下合同情况时有发生。这类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很多人往往会下意识地认为是无效,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不是绝对无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胁迫签订合同无效的条件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再履行合同。


3、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应该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从而发生争议。当双方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的时候,受损害方应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受胁迫的合同无效。单纯的口头争议,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受胁迫合同无效可追偿


根据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受损害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财产,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若不幸遭遇胁迫而不得不签订合同的,“好汉不吃眼前亏”,建议先暂时妥协,事后果断报警处理,然后收集证据资料,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怎样算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或许有些过了,但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危及的时候,突遇大病、车祸、天灾等等。虽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可也不乏趁火打劫之徒,不少人趁着主人家危难之机或明或暗地签合同牟利,也是很常见的。这类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只是往往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算是趁人之机而签订的合同。


趁人之机一般具有有以下特征: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通常所所指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无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该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需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如果李四并不知情,只是“凶残”杀价,将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迫于急需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合同。因为李四压根不知道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不得不违心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在社会生活中,签订趁人之危合同的情况往往很复杂,涉及的因素也很多,若只是简单套用上述情形的,难免有时会出错。如果因危难不得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甚至“卖身”的合同,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由专业律师分析案情,以便制定最合适解决索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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