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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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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怎么处理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3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王伟栋律师,厦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效力待定的合同怎么处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怎么处理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二、恶意串通合同有哪些特征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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