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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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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建设工程案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催讨460余万工程款(胜诉)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委托人承包某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因转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委托人无力垫资,工程施工难以为继,截止至委托人退场前转包方共欠付委托人工程款460余万元。在委托人委托本律师起诉后,转包方迫于无奈现行支付90余万元工人工资。但承包方为逃避责任、拖延时间,进而提起反诉,称多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要求委托人返还,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鉴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为:

  1、转包方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案涉工程分为公区部分和户内部分,其中公区部分已订立结算协议,户内部分虽未订立结算协议但已经进行核算清点;

  2、结算协议是仅针对公区部分进行结算还是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

  3、委托人是否有权向转包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4、案涉工程有无鉴定必要;

  5、案涉工程承包方即甲方是否应对转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处理思路:

  1、关于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应以在案的公区结算协议以及户内工程量核对原件为准,故案涉结算协议仅是对公区进行结算,此后进行的工程量核对是对户内进行核对结算。因此,转包人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应是公区结算款加上户内核对工程款之和460余万元。

  2、关于结算协议是针对公区部分还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本代理人提出了多个理由予以佐证结算协议仅是针对公区部分进行结算。

  3、逾期付款利息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因案涉金额较大且转包方恶意拖延时间,故逾期付款数额也较为可观,根据法律规定也有权主张。

  4、根据法律规定,在已经订立结算协议且转包方已经进场进行后续施工的情况下,转包方无权再要求进行鉴定。

  5、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应举证证明已向转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

  1、最终法院除因未支持承包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判决金额与起诉金额扣除转包方在起诉后支付的工人工资后分文不差,转包方的反诉被法院全部驳回,案件判决结果得到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2、在此,我建议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包建设工程,应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应保留相应证据,退场前一定要与转包方签订结算协议,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3、在遇到转包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建议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尽早咨询律师,在完善证据后尽早起诉,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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