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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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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追偿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以蔡XX为甲方,申XX、王XX为乙方,XX公司为担保方的三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蔡XX依约交付租赁物,但因申XX、王XX未依约向蔡XX支付租金,也未归还租赁物,蔡XX遂起诉至湖里法院,法院作出(2018)闽02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蔡XX与申XX、王XX、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申XX、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XX钢管19.49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三、申XX、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支付拖欠的租金(截至2017年8月31日拖欠的租金合计91799.28元,2017年9月1日起租金按钢管每日2.833元/吨、扣件每日0.003元/个、钢吧每日4.333元/吨的标准,按照实际尚欠的钢管、扣件、钢吧数量计至合同解除之日)及滞纳金(以拖欠款项14213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四、申XX、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支付未还的钢管、扣件、钢吧的使用费(按钢管每日2.833元/吨、扣件每日0.003元/个、钢吧每日4.333元/吨的标准,从合同解除次日起按实际未还的钢管、扣件、钢吧数量计至实际返还钢管、扣件、钢吧之日);五、申XX、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00元;六、XX公司对申XX、王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XX、申XX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蔡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206执5920号。因王XX、申XX迟迟未还款,2019年12月23日,作为担保人及被执行人的XX公司与蔡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XX同意上述租赁物XX公司折价赔付8万元,蔡XX同意上述租赁物的租金、滞纳金、使用费以及公告费、迟延履行金XX公司按20万元偿还,即共计偿还28万元。XX公司于当日向法院账户转入执行款,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现XX公司代王XX、申XX向蔡XX债务后,欲向王XX、申XX追偿。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点评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3、案件结果

  本人接受XX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其向王XX、申XX追偿权纠纷一案,委托人除有权要求王XX、申XX支付代偿款280000元外,因XX公司系代为偿还,其资金实际被王XX、申XX占有,故XX公司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支持我方所提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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