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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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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承租人(租方)是否有权要求提前退租解除合同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一份租期从2017年4月16日到2019年10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律师费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

  之后,承租方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2月28日发出《停租告知函》,但出租方予以拒绝。此后,因承租方未支付租金,出租方于2019年4月8日发送《律师函》,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之后,因承租方未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出租方向法院起诉。

  二、案件焦点

  1、是否有做财产保全的必要;

  2、出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律师意见

  三、律师观点

  1、财产保全是为了之后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在对方履约情况不明,且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关联企业总共签订三份租赁合同,涉及金额300余万元,鉴于承租方经营不善,且涉案金额较大,我向当事人要求一定采取保全措施;

  2、在整个案件中,承租人为违约方应无争议。但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出租人以经营不善、公司困境或业务调整需要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律师认为:

  首先,《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按照上述立法本意,合同订立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除非有法定解除的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的事由,否则不得擅自解除。故在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承租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仅出租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已明确规定:违约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可见,如果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当事人包含违约当事人,即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则法律规定前后矛盾,故显然该合同第二项的当事人不包含违约当事人,即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清楚表明,最高院的意见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款应作限缩性解释,应将其理解为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四、审理结果:

  支持出租方意见,即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应支付租金、违约金、迟延支付租金利息、暂用费等。

  五、律师建议

  如遇到标的金额较大的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可获赔的金额往往比当事人自行起诉所获赔的金额要多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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