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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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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年夜饭也不能大意,警惕霸王条款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和赔偿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3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王伟栋律师,厦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订年夜饭也不能大意,警惕霸王条款

  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消费水平也在提高。生活观念也在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酒店订制年夜饭。在预定年夜饭的时候,可能会发现店家已经是固定菜单,不能自由点菜等问题。提醒您,订年夜饭也不能大意,要警惕以下霸王条款。




  1、年夜饭无法点菜


  在一些年夜饭的饭店里,很多的年夜饭的菜单是已经决定好的。有的饭馆的服务员会拿出了事先准备的几款年夜饭谱,而将普通菜谱收起,并表示,预订年夜饭不能点菜是老规矩,只能从这几款菜单选择不同档次的宴席。


  对于家里有小孩子的家庭,不能点菜是件为难的事情。点菜自主权被限制了,只能按照餐厅予以的菜谱点餐,这是霸王条款的体现之一。


  2、菜单收费模糊


  趁着年夜饭的苗头,很多的商家会投机取巧。一些饭菜巧立名目,并未对菜单上各种饭菜的材料、口味及份量等因素进行解释说明。有的饭店甚至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了筷子、茶水、餐巾纸等小项目的费用。这些额外费用的收取,消费者并不知情。


  3、收取的;订金;不退还。


  到酒店预定年夜饭的时候,常会被要求要先给付;订金;或者是;定金;。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去吃年夜饭的,酒店会以;定金;不退的理由来拒绝返还订金。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订金;与;定金;两者是有区别的。订金是预订性质的预收款,商家在较后结算总账时,消费者的订金可作冲抵。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实际损失索赔。而定金具有法律性质的预收款,消费者违约,定金将被商家没收;如商家违约,定金将双倍偿付给消费者。


  提醒您,在酒店预定年夜饭时,要有合同的意识。无论是;定金;还是;订金;,无论是饭菜的名目还是饭菜的质量,最好都要签订好相关的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商家不提供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主动提出要签订合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和赔偿范围

  什么是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合同的一方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导致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信赖利益受损,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缔约过失有哪几种类型赔偿的范围是多少呢下面为你介绍。




  一、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42、43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的类型。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日常生活中市场交易的安全,当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补偿,保护了无过错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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