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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虚假宣传,如何认定违约金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6日 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s.com/

旅游服务合同,因商家需要广告宣传以吸引游客,这就可能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那么旅游合同虚假宣传,如何认定违约金在商家虚假宣传时,消费者该怎样救济呢。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商家虚假宣传,该怎样承担违约金

首先,旅游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但是商家过度减轻自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责任加重原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为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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